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学习的权利等等,也要纳入监狱工作的保障之中,更不能因为罪犯这些方面的合理请求而认为是不服改造的表现对之处罚。(三)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在对罪犯的减刑、保外就医等方面的操作手段上存在问题,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主要根据罪犯的计分和病情等,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但是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严格的说,该三项内容是罪犯的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应该有罪犯自己决定,然而监狱在具体操作中往往越俎代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罪犯权利的行使。而缺乏严格的考核标准和人为操作使得罪犯这一权利成为少数监狱管理人员为自身谋取利益的砝码,并且存在罪犯与罪犯之间区别对待,多重标准的情况。(四)在其他罪犯特别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现今法律法规体系对一些特殊的罪犯保护方面,未制定出系统的、详细的法律法规。比如女性罪犯、未成年犯、外籍犯等,未能顾及到他们的心理、生理、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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