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不发达,监狱各方面的保障严重,从而造成了认为管理的弊端;四是相关的法律监督不是十分的健全,没有形成法律救助机制;五是罪犯的法律意识也较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改造理论上的缺陷致使罪犯超时、超强度、高危险性作业,并且相当一部分监管人员由于对劳动改造的认识不够全面,视劳动为罪犯的唯一义务对于劳动的强度,作业的危险性没有进行合理安排,未采取因人而异的人性化措施。部分监狱直接将改造的好坏与劳动成果的多少直接挂钩,迫使罪犯加班加点,甚至忽略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些不仅仅是对我国《劳动法》的直接违反,更是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二)对罪犯的某些非主要权利的忽视由于我国总体上对生命权、财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监狱的在相关管理上也突出表现在对这些方面的保护。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人权的内容不仅限于此,比如婚姻家庭健康、罪犯合法宗教信仰、个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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