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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系,才能真正的实现罪犯的人权保障,从而使罪犯的人权保障得到落实。(二)监督与投诉机制上的完善我国的具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对法律的影响极其深远,我们要真正的保障罪犯的人权必须要从监督和投诉机制上进行完善。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监狱属于国家的暴力机关它的设立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是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地方,因此罪犯在监狱中改造,他作为一个特殊的公民也具有人权。同时,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是平等的,并不是上下级的关系,无权对罪犯的人权进行伤害或者损害他们的生命。而在现有的监狱管理当中却存在监管人员滥用权利,伤害监狱罪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进行了立法对监狱监管人员伤害罪犯的人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但是离罪犯人权的真正保障还远远不够。作为我们的监督机关检察院还必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主动的发现和了解监狱对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二是要重视罪犯的投诉,认真对待他们的投诉,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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