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下侦查监督权行使分析
定:阮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事故,负此事故全责。阮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现有证据已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阮攀驾驶机动车辆在斑马线上发现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不适用缓刑。犯罪嫌疑人阮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例二:郑某交通肇事案2013年1月24日,郑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椒江康平路赤山寺前路段自南往北左转弯,8时13分行至康平路赤山寺前路段人行横道,与沿该路段人行横道自北往南步行的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陶某某受伤经台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3年1月28日3时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椒江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认定郑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郑某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且现有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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