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下侦查监督权行使分析
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的,一律不适用缓刑。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郑韬此次犯罪系初次犯罪、过失犯罪,发生事故后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且认罪态度较好。双方已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亦已出具谅解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的、系过失犯罪的以及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均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规定,检察机关作出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不批准逮捕决定。从情节上看,上述两起交通肇事案件存在惊人的相似,事故发生地点同样是人行横道,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样具有自首情节,而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两者均不适用缓刑。但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却截然不同。案例一与案例二分别发生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后,旧刑诉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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