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下侦查监督权行使分析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上述两起案例不难看出,在检察实务中新刑诉法实施前,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是否做出逮捕决定时,最重要的标准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新刑诉法实施之后,这一标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标准不再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其社会危险性是否达到应当逮捕的要求”。这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要证明的重点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更要证明其社会危险性达到应当逮捕的要求,对逮捕的必要性的证明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体现了本次刑诉法修正案所突出的保障人权的主旨。(三)根据新刑诉法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逮捕的过程中也就不得不采取相对对策应对新形势下的新变化了1.侦查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对“必要性”证据的提供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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