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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视野下侦查监督权行使分析

查机关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便是,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并不等同于事实犯罪的条件。例如在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对其的逮捕就不仅仅要考虑到其是否触犯了法律,还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如社会经历、成长环境、犯罪动机以及监护教育等来进行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逮捕,而不能够主观臆断更不能偏听偏信。2.进一步加强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公平性新的刑诉法增加了律师会见的机会,同时也为律师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发表意见的机会,而我国一直以来的“侦检嫌”三角诉讼关系由于犯罪嫌疑人普遍教育水平低,法律知识严重匮乏而造成了这一关系的严重不平衡,新的规定可以有效的打破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更加促进法律的公正性。但另一方面,律师会见也增加了贿赂刑事案件的侦查难度。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及之后必须公开审理,严格排查,既要保证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也要确保被告方没有不法行为。3.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倘若这个“法”本身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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