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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比较与分析

;证据;判决案例一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同为某银行职员。2004年11月1日中午,陈某与被害人在本单位举办的宴请活动结束后,随其余同事一道进入单位预定的酒店房间收拾活动礼品准备离去。被害人也打电话让男友接送。陈某闻听被害人男友有事不能即刻前来之后,乘其余同事离去之机,产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并不顾被害人的哀求与挣扎,强行剥扯其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13时36分许,被害人男友与服务员进入房间后,陈某逃离了作案现场。被害人男友征得被害人同意后报警,将陈某抓获。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陈某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后判决上诉人陈某无罪。①案例二2011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蔡某与被害人易某在某市区游玩结束后,以开车送被害人回家为借口,擅自将其带至某市农业示范园区里的偏僻路口,在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两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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