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比较与分析
不予利用;案例二的被害人提及在恐惧心理中不敢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且嫌疑人也称当时有注意到被害人脸色比较难看,且有手推的动作但不是很明显,但双方明确的是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有哭过。综合对比两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各证据证明指向完全一致,可以认定。两案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迫所致。有关这方面的证据,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往往在强奸罪不认罪的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指向为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而被告人的证明往往称被害人系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供述上呈现1:1态势,因此,对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判断,乃是强奸案件证据审查的重中之重。那如何较为准确地审查该类证据呢?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如下的建议:一、内部横向比对因强奸罪的特殊性在于隐私性,案件原委只能从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言辞证据中加以甄别、分析,才能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故在案件的内部核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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