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比较与分析
都处于一个比较开放的空间,且如果被害人想反抗的话,是有足够施救的可能性;相反案2的时间是在晚23点左右,且地点是在一个农业示范园区内的一个偏僻根本不会有人车经过的地方,反抗成功得到救助的概率与机会是极其渺小的;(2)被害人与嫌疑人的感情基础不同:案1中的双方系同一单位的同事,且平时的关系也较为亲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案2中的嫌疑人蔡某与被害人是在KTV认识,案发前只见过一面,连基本的朋友都算不上,而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更是素昧平生,案发前没有见过面,两人甚至不知道被害人的真实姓名,更没有约过会,也没有私交,可见两嫌疑人与被害人均无感情基础,按照常理,不会随便发生性关系;(3)案发时被害人的表现:案例一的被害人的衣物除裙子拉链脱开外,其他暴力行为过程中极易损坏的物件如胸花、领结、文胸等物品均完好无损且整齐摆放在床头柜,这些迹象与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行为很不相称,且在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对可以求救、逃离的机会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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