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的比较与分析
理由:案1的嫌疑人辩解自己和被害人同个单位,原先就有暧昧关系的,且在当天以及单位以往的活动上,双方均举止较为亲密的(有视频资料为证),且中途有单位其他同事进房间拿东西,看到被害人坐在床上,而开门的嫌疑人则面露尴尬,当时并没有像被害人所说的有反抗迹象,故辩解被害人当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只不过是被害人男朋友找到宾馆房间后发现两人裸身同在床上,被害人出于情面问题才指证嫌疑人是强奸;案2的嫌疑人则称当时在发生性关系前就已和被害人商量好,发生性关系的前提就是嫌疑人会买个手机给被害人,所以辩解被害人是知道有偿交易下的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且在整个性交过程中被害人也没有反抗的表现,后因为目的没满足,所以才报案指证嫌疑人强奸;两案的嫌疑人均有提出有利于自己且合理的辩解;(3)案发后被害人在报案时间上均很及时。两案的不同点:(1)客观环境不同:案1的时间是在单位活动结束后的下午且在单位预定的房间内,时间地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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