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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效力初析

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虽然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要件,但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并非其与鉴定意见的本质差异。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对鉴定意见提出全面否定时,法官应该直接采纳还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格和质证范围角度认为即使“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全面否定了鉴定意见,也不应该被认为是新的鉴定意见,而应该启动后续程序例如重新鉴定。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就“有专门知识的人”法条的理论价值和其意见效力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如上所述,从其效力来看,其意见不是证据,只是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的参考,不必然对法庭有约束力,只会影响到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自由心证,这就意味着法官自由裁量其意见多大程度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当对鉴定意见提出全面否定的意见时,笔者认为应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其自由心证的前提下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而不能仅仅因为其全面否定就引起程序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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