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效力初析
能否定其意见影响“鉴定意见”证明力。从意见的质证效果来看,如果其意见被法庭采纳,那么对应的后果就是相关的鉴定意见可能被采信或者被不予采信,即它会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学者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只能被视为控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语境下,笔者认可这种说法,虽然“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不能对证明案件的事实直接产生影响,但是其可以通过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这种观点不但不会突破我国当下刑诉诉讼法律体系,而且从逻辑上来看也显得合理,从实践来看也有利于法庭制作法律文书。由于“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属于证据,更不是重新鉴定,仅是一种质疑意见以作为法官甄别证据(鉴定意见)的参考,因此,法庭也应该注意其意见对鉴定意见的影响程度,不能以此作为判断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的唯一根据。在上述年会上,有学者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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