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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向周某借款301万元,李某以其个人财产作为担保,保证到期还款。除此以外,协议上还写到李某已经收到了该笔款项,款项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支付。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该笔债务的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与徐某共同偿还。后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根据这个案例,我们来探讨一下民间借贷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判断的标准是以“债务发生的时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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