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以“债务的性质”为辅,夫妻双方之间的特殊约定仅作为例外情形。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本意是因婚姻生活的特殊性而产生夫妻双方财政的混合而非独立。因此,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的借款应当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借款的目的最终结果是为了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上,不仅要关注债务发生的时间,更应同时关注该笔债务的用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认定为共同债务,主要是因为该笔债务是因家庭生活而产生,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应当由共同财产来偿还。但,如果该笔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则不应当简单的认定为共同债务。本案中:1、借款的性质:《借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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