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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议》中写到“现因生产经营需要……本人愿意以个人财产及投资的产业作为担保……”。由此可看出,在借款时李某就已明确表示该笔借款的用途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非家庭生活,并且表示债务的性质为李某的个人债务;2、该笔借款没有也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实际上,由于徐某于李某婚后感情不和睦,早已长期分居。2011年8月,徐某不得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自双方分居以来,各自财政独立,李某对徐某以及婚生女李小某的生活不闻不问,更不用说负责家庭生活开支。另外,离婚时分割给徐某住房的购买时间远早于本次借款的发生时间,不可能是用本案301万元借款买的。更重要的是,该套住房名义上的分割给徐某,实际上是给二人婚生女李小某的。综上,这笔借款的用途已在《借款协议》中明确为“生产经营需要”,而非“家庭生活需要”,如果单纯的以借款发生的时间来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便有生搬硬套婚姻法的嫌疑了。(二)《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与《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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