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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但被一审法院驳回。笔者认为:在与生活习惯相悖的情况下大数额一次性交付现金,债权人有义务对现金交付的具体细节作出准确描述,格式合同中虽有提到已收到借款,但,鉴于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是债权人,不排除在未交付借款的情况下签订了《借款协议》,《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也是基于保护非提供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仅凭一份格式合同上的一句话来认定款项已交付是不严谨的。(二)在二审庭审中,周某改口称301万元借款系之前多次借款的汇总,并提交了其中国建设银行卡2011年7月1日至7月14日间的交易明细单。这已证明:周某于2011年8月8日出借现金301万元给李某,这既不是客观事实,也不是法律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此外,周某提交的其中国建设银行卡2011年7月1日至7月14日间的交易明细单,不论是转账时间还是转账金额均与本案所涉《借款协议》的约定不符。同时,周某也没有提供该建设银行卡其他时间段的交易明细单,或者周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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