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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他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单。再者,周某声称的转账100多万元给李某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款项?是李某向周某第几次借款?借款本金就是这100多万元吗?李某有没有还过借款本息?凡此等等,这些问题周某均解释不清,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更加让人怀疑李某与周某之间2011年8月现金301万元借款的真实性。对于与本案类型相似的其他民间借贷纠纷,国内其他省份的司法实践与法院指导意见均认为:在出借人缺乏收据或转款凭证的情况下,仅凭借条要求借款人偿还数额较大的借款是不合理的,应当要求出借人本人出庭陈述支付的具体细节,如:《重庆高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对于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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