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的法律定性及其刑法规制
讼欺诈的法律定性(一)诉讼欺诈的定义诉讼欺诈分为两种,一种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预谋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犯意,通过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供捏造、虚假的证据以期法院做出利于自身利益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财产性诉讼欺诈,这是狭义的诉讼欺诈。另外还有广义上的诉讼欺诈,即不仅仅是以骗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诉讼动机,还包含非财产性诉讼欺诈动机,本文仅从狭义上的诉讼欺诈行为进行探讨。(二)以诈骗罪论处诈骗罪指的是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方法,为了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张以诈骗罪论处诉讼欺诈的学者认为两者的本质相同,都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且被骗者与被害者可能并不是同一个人。笔者认为,若将诉讼欺诈归于诈骗罪论处,首先,在犯罪事件中,犯罪客体是主要构成要件之一,是区分罪行的重要依据,行为类似但是侵害的客体不同就会构成不同的犯罪,所以这样简单的划分就会导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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