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的法律定性及其刑法规制
的发生;其次,从判决角度上看,如果诉讼欺诈人胜诉那么就会获得非法利益,其所得利益会成为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重要依据,但如果败诉,则认为欺诈未遂,不过从本质上讲,这种行为已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从这一角度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三)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有学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完全吻合,是借助法院裁决的威信力以迫使受害者交付财产或使相对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采用威胁的方式迫使受害者交付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他们将诉讼欺诈归为敲诈勒索之中,没有考虑到诉讼欺诈是利用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而并非对于威胁敲诈的恐惧,所以,两者性质不同。(四)以其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对作伪证的行为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诉讼欺诈不成立诈骗罪,但是,只要相对人的行为符合其它犯罪的构成条件,就可以按照其它罪行进行相应制裁。尽管这样的规定能够减少做伪证的事件发生,但是仅仅从方法手段上进行规制并不能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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