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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的法律定性及其刑法规制

本上解决诉讼欺诈的问题,另外,相关规定对诉讼当事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和他人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的行为都可以通过刑法规制,而本人的伪证却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在逻辑上使诉讼欺诈的定性产生矛盾。二、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我国现行刑法对对诉讼欺诈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没有对诉讼欺诈行为所侵犯的利益进行全面保护,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把“诉讼欺诈罪”这一新的罪名单独增设在妨害司法罪中。第一,诈骗罪仅仅是对财产权一方客体有所侵犯,而诉讼欺诈则对双重利益客体造成损害,既侵犯了被害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所以不能被简单定性为欺诈罪论处。第二,刑法中已经存在伪证罪,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记录人、翻译人、鉴定者作虚假证明、记录、翻译和坚定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却没有此类规定。实质上,任何诉讼案件中作伪证都会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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