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调解制度简述
民地,香港受英国法的影响根深蒂固。一百多年来,人们把法庭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手段,依赖律师去维护自己的权利。直到上世纪末,仲裁几乎就是香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唯一模式,而专业意义上的调解并未进入法律从业者的视线,这也就导致了诉讼周期过长、诉讼成本高昂、不适当的复杂性等一系列司法难题。为了应对“诉讼爆炸”,提高司法效率,在参考海外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的经验后,香港也日渐认识到应该鼓励争议双方在适当的案件中采纳调解作为解决纷争替代模式。②2001年2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成立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对高等法院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检讨并提出修改建议。2004年3月,该工作小组发表的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最终报告正式提出全面引入调解机制。2008年2月,香港民事司法改革法案(草案)在立法会获得通过,成为香港调解制度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行政长官曾荫权在当年的政府施政报告中也专门提到要“在减低社会冲突、建设和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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