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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调解制度简述

会方面,发展调解服务”。之后成立的由律政司长领导的跨界别的调解工作小组,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领导的调解工作小组互相协调,开展工作。在政府与司法机构的双重推动下,香港的调解制度无论在诉讼领域还是非诉讼领域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009年4月,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开始,为了鼓励调解在民商事案件中的运用,香港司法机构在修订《高等法院诉讼规则》以外,推出一套《实务指示31-调解:一般指引》,并于2010年1月正式实行。实务指示提出,调解由于其自愿合意和降低诉讼成本的特征将被广泛使用,作为香港民事司法制度中替代法庭诉讼的最主要争端解决方式,同时就法庭案件管理中涉及的以调解为代表的替代争议解决制度进行操作细则的解释,并详尽指出了法院在附设调解制度中的地位,如法官应尽量鼓励调解在法庭内外的使用,并且有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参与法庭所建议的调解方式的程度追加诉讼费用的考量。③实务指示虽然不是法例,但它对法庭的诉讼作出指引,并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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