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调解制度简述
格兰及威尔士民事司法制度的两份调查报告的相继颁布为标志性事件,英国启动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司法改革。其根本性的转变就是鼓励国民只有在用尽其他更为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后才诉诸法院,强调当事人的合作、降低诉讼成本,这完全与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运动兴起的文化基础相契合。⑥这次改革因其理念先进、制度设计精巧而著称,对属于同一法系的香港来说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并对之后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产生影响。三、香港调解制度的特征(一)调解员素质高香港的实务界普遍认识到调解是一门涉及法律、心理、语言、逻辑、教育等多学科领域的综合艺术,调解机构大多要求调解员从事法律实务、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如香港和解中心举办的调解员培训课程,明确要求入学资格必须是大专以上程度,并具有两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博信法律专业调解中心为了确保质量,只委任执业大律师作为调解员;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建筑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