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调解制度简述
万元的律师费来说,更为经济便捷。从这一点上看,确实与内地的调解制度大相径庭,但这种收费仍是基于非营利的目的,因为香港绝大部分的调解机构都是由社会组织成立的,没有多少官方背景,在寸土寸金的香港市区提供一个调解场所,光租金就是一笔可观的支出了。收费是为了保证收支平衡,实现调解项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20世纪70年代,香港提出了社会服务政府与非政府机构共同负责的伙伴模式,政府与广大社会组织通力合作,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氛围,就是我们常说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及至调解制度的发展,也并非政府一家在唱独角戏,而是一次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到市民团体、社工组织、行业协会等整体参与的一致行动。如2003年7月,香港调解中心提出一项试点计划,鼓励保险业者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面对动辄上百万港元的保险纠纷,调解员可以提供16小时的调解服务,只收取象征性的200港元费用,这主要是依靠了保险行业协会的资助。(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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