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调解制度简述
)类型化调解的广泛应用香港对纠纷按类型划分,很多类型被归入必须进行调解的行列,以提高解决效率。如率先在政府建筑争议解决中实行了强制调解,根据政府合约条款(1990),所有香港政府工程合同均订明一个先决条款,规定在进行其他程序如仲裁、诉讼前必须采用调解程序,这使得政府建筑争议的调解成功率达到70%-80%。⑧对于劳资纠纷,法律规定当事人应首先到劳工处劳资关系科会面尝试调解,加快劳资纠纷的解决速度。政府还建立起专业机构参与到指导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纠纷的调解工作之中,如律政司设立了家事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和建筑物管理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专门负责家事纠纷调解和物业纠纷调解。四、对内地的借鉴意义(一)注重社会组织的培育香港的社会组织发展至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1980年代以后,社会组织开始转型,突出以服务为本位,注重对当时社会问题和需要的响应,以社会工作为手段推进社会问题的解决,⑨为之后香港调解制度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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