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义务而妨碍法院的送达工作理应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思路如下:为了避免当事人对送达更加产生抵触心理,对于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阻碍行为予以分情况讨论。第一,一般地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可以视为送达。第二,对于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或互相串通逃避送达的行为,可以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司法强制措施、予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拘留;第三,如果对直接送达的司法人员进行人身侵害的,根据情况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或者刑法另行处理。参考文献:[1]张艳.民事送达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2]杨瑞朝.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0.[3]廖永安,胡军辉.试论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太平洋学报,2007(11).[4]新堂幸司.林剑锋译.新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J].法商研究,2003(4).[6]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下)[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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