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经当事人同意,可由法院出具书面文书进行补正;第二种是当事人提出异议权,对于这一点在前面篇幅中已经予以建议了,不再赘述。当然,这两种补救措施在立法上是都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四)确定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阻碍送达行为的制裁措施“视为送达”为我国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阻碍送达时的唯一责任。当事人假填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视为当事人已收到文书,由其承担诉讼义务及其产生的实体义务。这种责任虽然有一定的惩罚目的,但远不能满足现实中法院所面临的这方面的问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多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责任制度。但,还是没有将妨碍送达的行为纳入其中。笔者认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妨碍送达的行为完全可以纳入到妨碍诉讼行为的情形之中。法律应该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但有权利必有义务。接受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当事人的义务。至于该送达行为有无瑕疵、是否有效、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另当别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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