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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宪法省思

、新闻报道等为目的免费使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它被广泛地适用于限制著作权法侵入“宪法禁区”。[9]在传统媒介时代,合理使用既有效地激励了作品创作,又保障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需求。然而,在数字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带来冲击。为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必须对技术措施做出严格界定,增加合理使用的立法弹性,以确保著作权和使用者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动态平衡。著作权的限制及例外构成了公有领域的重要内容。公有领域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在《安妮法》制定时就获得认可。近些年由于著作权过度作者中心主义,公有领域的重要性不断淡化、削弱。以否定式定义,公有领域即不属于作者专有领域的信息。事实上,公有领域的价值并不限于确定著作权的外部边界,它关涉社会公众的宪法性利益。能够自由地接触和阅读作品,是人们接受公共教育、参与民主生活、从事改编等后续创作的先决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保持一个充沛的公有领域或许才是著作权的正当性和立法目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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