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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1280年,埃及的拉麦塞二世和赫提族国王哈杜西里三世在结束叙利亚战争时就签订了一项和平条约,其中载有相互遣返逃到对方境内的罪犯的规定。③但在当时,主要的引渡对象是政治犯罪、军事犯罪以及宗教犯罪且没有特定的引渡依据,全凭统治者的个人喜好。而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则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使得引渡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794年英美签订了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杰伊条约》,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明确规定了引渡程序。而我国在引渡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直至2000年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二、引渡的原则现代引渡制度的依据包括引渡原则、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范。④虽然格老秀斯曾提出“或引渡,或处罚”的原则,但当今的多数学者并不赞同。被请求国在对于请求国的引渡要求是放弃其管辖权将罪犯引渡还是为其提供庇护,都是被请求国的自由选择,除非被请求国承担有条约或公约义务。因此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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