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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在处理引渡事务时的方式主要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区域性公约;加入和签署相关的国际公约;制定相关的国内法。⑤而将罪犯引渡与否同时也受诸多原则约束。以下笔者将着重论述引渡的几个原则:(一)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依照国际实践,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反之则不能引渡。⑥这就意味着斯诺登在香港期间,美方请求香港引渡斯诺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斯诺登的行为不仅在美国的刑法中为犯罪行为,并且在香港刑法中也有对应的罪名。二、根据1996年香港与美国签订的《逃犯(美利坚合众国)令》,该行为必须按照双方的法律可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⑦(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政治犯不能成为引渡对象,当请求国要求引渡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⑧对于“政治犯”在学术中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在实践中,对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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