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
立,但在实践中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温床,他们通常在请求国取得了被请求国的国籍后逃往被请求国,从此逍遥法外。因此现今的条约对此种情形进行了“或引渡或起诉”的约定。(四)死刑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背后所体现的实质上是人道主义不引渡。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在实践中,纵使被请求引渡的对象不会被判处死刑,被请求国也会考虑到请求国是否会给予犯罪嫌疑人人道主义对待。以斯诺登一案为例,香港政府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方,完全可以以美国将会对斯诺登进行不人道的对待而拒绝引渡。在我国的《引渡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而这与国际法上的通行做法还有差距。(五)罪行特定原则此原则要求请求国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引渡请求所指向的罪行进行追诉、审判或处罚,而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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