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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机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措施时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必要情形内,可以捕也可以不捕的就尽量不捕,尽可能的去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性措施。“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表明了该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或者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逮捕时,不仅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需要听取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实行这种强制辩护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及智力发育都还未成熟,一般情况下对诉讼程序及控诉双方争辩的内容还不够了解,不知道自己有何诉讼权利和义务,更不知如何去行使权利与控方进行辩论。作为辩护律师,受过专业知识的学习与训练,能够更好的了解与未成年人案件相关的事实中,分析出哪些情形对未成年人更有意义,能为其及时提供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此修改体现了少捕慎捕的新思路、新要求,特别对逮捕必要性的证据要求更加清晰严格。与之前“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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