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机制
捕”的规定相比,更为严谨,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一般情况下不适用逮捕这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强制措施。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状况(一)在法律规定上,捕与不捕的尺度不明确适用逮捕的条件虽然有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重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定,但该规定过于抽象、简单,具体操作还会因地区差异、个案差别、甚至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不同造成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不一,从而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二)办案理念陈旧,有偏差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案件的有罪批捕率,“构罪即捕”的观念根深蒂固,忽视了刑罚的预防和教育功能。检察机关时常出现功能异化,不自觉的由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关转变为配合机关。此外,办案人员还面临着人少工作量大的尴尬局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社会关系、犯罪原因、平时表现等无法做到全面调查了解,缺乏与未成年人的思想沟通,导致其难以重新融入社会,甚至会重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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