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机制
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种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制度的规定,改变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孤军作战的局面,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惩罚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对未成年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参考文献:[1]宋英辉.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2]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樊荣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正义与改革模式研究[J].少年司法,2010(6).[4]蒙瑞婷.对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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