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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机制

成年人审查逮捕的机构新刑诉法第266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承办。”该规定确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应由专人办理的制度。检察机关应设置专门的审查逮捕机构,让那些具有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基础知识的和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事业心、熟悉青少年心理状态并且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样不仅能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改革讯问未成年人的方式,确立必须讯问和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制度新刑诉法第269条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其辨护律师的意见。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讯问时,切忌使用强硬的态度、粗暴的语言。要针对其特殊的身心特征,选择最适合该未成年人的方式。第270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可通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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