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几点思考
从一般常理看,公民一般从鉴定机构称呼上就会产生国家级肯定好于省级,省级有好于普通的机构,相应机构的意见一个比一个准确的错误意识。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设定“国家级”、“省级”等字眼,但可以在相应领域具体的鉴定事项范围内评选相对可信度和准确率高的机构或人员,作为本领域的领航员,带领全国本领域内各机构发展和质量建设,制定本鉴定的全国标准等。随着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司法鉴定对于辨明专门性事实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费用的收取虽规定由法院代为收取,但现实中却常常由当事人先垫付,如果败诉,还有可能由自己负担费用。但对于某些但是人来说可能比较困难,特别是那些鉴定难,技术要求高,鉴定费用高的鉴定。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地位是平等的,相应的各机构内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之间的效力也是平等的。由于我国鉴定技术标准在某些领域还没有完全统一,同时科学鉴定存在各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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