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的几点思考
  数的影响,而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自我知识和所能利用的辅助仪器等按照由一定标准作出的,故在同一事项上,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可能有所偏差。笔者建议在各省市,挑选出各鉴定类别中经验丰富和可信度高的鉴定人,在省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鉴定协会指导下组成司法鉴定评委员会,对此类争议作出最后鉴定意见。笔者认为,在设定此机构后,可以规定重新鉴定次数以两次为先,首次鉴定和第一次重复鉴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无法取舍,需要二次重新鉴定时,应将鉴定提交司法鉴定评审委员会,作出最后鉴定,意见采用多数人意见为最终结果,但标明不同意见。笔者相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重复鉴定问题。二、鉴定人相关问题我国鉴定人实行申请从业制度,由于其专业性决定,一般要求有工作经验,才可从事该行业。可以看出,现在起,一个刚毕业的人要想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几乎不可能。笔者认为,可将鉴定人制度参照律师资格及律师执业之间的关系,实行一个低入门的考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