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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者认为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应主要适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矛盾尖锐对立的上访缠诉案件、在本地区影响较大、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可能引起媒体炒作的热点敏感案件、在定罪或者量刑方面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人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首先,庭前会议并不必须都有这些人员,但必须有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次,如果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怎么办。笔者倾向于不适用庭前会议,因为被告人在开庭以前没有接触案卷,没见过证人证言,不了解案件证据情况,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在开庭过程中解决更为合适,否则有可能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外,庭前会议由谁来主持。有观点认为不能由主审法官来主持,因为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对案件形成预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目前法院存在着严重的案多人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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