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到庭审过程中解决,庭前会议的目的只是解决一些程序性问题,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便于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的引导,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庭前会议的效力问题,控辩双方通过庭前会议达成的合议,审判人员就庭前会议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刑诉法规定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保障诉讼权利的角度来说,应该不具有任何效力,辩护方仍然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但若是如此,庭前会议似乎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庭前会议可以由法院安排书记员进行记录,会后控辩双方进行确定,对庭前会议确定相关事项无异议后签字表示认同,在庭审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能就这些事项再提出异议,但确有充分理由的,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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