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表意见,无需进行质证,双方对书面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出庭证人名单由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商议,最后由审判人员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但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公诉人能当时进行解答的,可以当时解答,说明其合法性,也可以留待审判过程中解决。当然,包括管辖、审理方式、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有关问题也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另外,关于庭前会议的内容还需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必需明确庭前会议不是庭审会议,庭前会议应尽量不涉及到案件的实体问题,控辩双方不应在庭前会议上大量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而应该把实体问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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