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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

,比较法考察和历史考察表明,各国审级制度的构建思路以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正确性、正当性、终局性、权威性等价值目标的认同为基础。③(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在中华民国时期实行的是三审终审,④新中国成立后,审级制度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例外。1954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从国情论的观点出发,正式确定了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但港、澳、台地区还是实行三审终审。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制的规定。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来规定。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反思(一)审判独立难以实现在我国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之下,各法院之间的审判性联系过于密切,这使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的独立审查构成严重的威胁。在法院系统内部,法官判案也不能完全独立。同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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