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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

系也十分紧密,这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凡此种种,对于我国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二)各审级审理范围不合理首先,我国绝大多数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受理审判,中级法院相应成为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这与其审判水平和地位不相适。中级法院数量规模过大导致的同案不同判对于既判力的维持大为不利。其次,最高法院不仅拥有初审和终审的职权,同时又肩负着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工作的职能,使得它很难发挥所有的功能;并且,高级法院自身几乎没有审理案件的经验,这使得其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也就缺乏实践的支撑了。(三)外部救济机制很不协调我国对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十分宽泛,这导致终审不终,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遭到了破坏,严重违背了审级制度设计的初衷。最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管辖法院和事由等做了细微修改,然而,即便这样我们还是能够发现问题,恢复原审法院再审完全起不到监督的作用。三、审级制度的完善建议(一)设置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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