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
大和有原则意义的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一般案件采用两审终审,此外,小额案件可以通过一审终审的审级来设置。如果对案件不加区分均采用两审终审,一方面,重大而有原则意义的案件不能通过更多一级的审理加以纠错。另一方面,完全可以采用一审终审案结事了的小额诉讼案件却迟迟没有结案。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虽然关于受案标的额的规定仍然受到多数人的热议,但至少我们看到了立法向前迈进了一小步。(二)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为终审法院,承担统一全国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功能,对于一审和二审不宜介入过多,并且只进行法律审。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这种答复直接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产生拘束力,因而实质上是一、二审合一,置二审程序与不顾,不利于审判组织和法官独立审理案件。”⑤此外,取消高级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并对其数量也应该严格限制。最后,可将我国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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