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
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中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一审法院和简易案件的上诉审法院。(三)改革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现行的再审制度一方面过分突出法院职权作用,另一方面,还存在无限再审的可能性。⑥关于其修正,无论是提起的主体、期间、法定事由、案件范围等,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目前,多数学者也主张弱化现有的再审程序。从再审的发起主体来看,应废除法院并严格限制检察院提起再审的主体地位。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反而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从各国关于再审程序的立法来看,大都对改变生效裁判的再审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只有该裁判被认为有错误切实比较严重的,达到了必须纠正的程度,才予以再审。⑦再审的审理程序应该尽量透明化、规范化。注 释:①章武生.我国基层法院的性质及功能定位——从审级制度改革的视角观察[J].法学家,2005(4):16.②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神级制度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1(5):118.③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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