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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两部法律依然使用的是传统方法,主要手段仍是征收排污费,这对企业的减排积极性的调动没有发挥作用;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配套措施匮乏。就拿《水污染防治法》来说,《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后,自2008年6月被施行,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却是在2000年时国务院颁布的。就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把排污收费制度取消,在以下两细则中把排污权交易制度做进一步的明确;二是对全面发证原则进行确立,适用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对排污许可证要求全部申请领取;三是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需要对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和条件以及程序做以具体的明确。(二)实现排污权的初始分配目前我国无偿分配的方式被排污权初始分配所采用,通过实践,其弊端己经凸显。把眼光放长远些,有偿的方式应该被排污权初始分配采用。一般来说,拍卖和定价是有偿分配的两种方式。定价分配的方式是笔者倾向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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