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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制度 推进村民自治

定差距。因此,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十八大提出的“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目标,是当前做好农村工作必须着力研究的一个课题。一、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的法制基础我国82年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表明宪法从根本法角度把国家的政治组织与村级自治组织作了制度化的区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该项规定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力边界。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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