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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制度 推进村民自治

二、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的现实困境虽然宪法与法律都已规定了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划定了乡政治权力与村自治权各自的运作空间,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以及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地方政权的特殊地位造成了乡政治权与村自治权的断裂;同时乡村利益的分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两权”在功能上的冲突,由此导致了在实际运作中两种权力界限不清、职责不明、互相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中绝大部分村是“行政村”,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自治村”。现实情况是,乡镇政府往往直接领导村委会工作,甚至以粗暴方式干预村自治权。况且村一级的权力组织,不仅有村委会,还有村党组织,且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又受乡镇党委领导。这种制度设计使得乡与村的关系变得模糊起来。同时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则片面理解村民自治制度,认为自己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是能合法代表村民的,力求摆脱乡镇政府的指导,他们对承担的协助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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