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完善建议
们可以得知,2007年的时候,我国将善意取得制度正式加入到了物权法之中,并且不仅仅适用于动产,还将不动产加入了进来。这样就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很有帮助。但是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物权法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太过于笼统,需要进行完善,笔者经过分析,提出了这些完善建议:一是在物权法中,需要明确的规定受让人善意的确定时间,如今只是简单的规定为受让人受让该动产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这样就比较的模糊,容易出现问题;那么笔者人认为,可以分别规定动产交易时的善意确定时间,如在现实交付中,那么交付时就是善意确定时间;如果是简易交付中,那么达成合意时就是善意确定时间等等。二是在动产遗失物以及遗忘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上,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问题,目前规定的是权利人从知道以及应该知道受让人的那一天开始,在两年之内,可以向受让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其他的问题,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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