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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效研究

件不再执行,黑恶协议才有权利消除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立法应明确之处和解协议与源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代的情形,并明确相应的救济措施。和解协议只是具有一定的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不具备强制的执行权利,不能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并非强制执行。(二)完善执行和解的救济机制从理论上来说,执行和解的救济机制大致可以归为三类: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以和解协议为诉讼理由向法院提出新的饿民事诉讼;3、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一般来说,制定一个合理的申请执行人救济制度需要掌握两个主要准则。首先,需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双重属性,在私法性方面,应注意当事人的自由、自主性,以及由此引发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灵活性。其次要符合民事执行和解的价值。执行和解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对主体的适用性,也体现出了主体对执行和解制度的潜在需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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